企业迁移办理程序
1、企业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申请人应向迁入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
企业迁入登记应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企业迁入申请的内容应注明迁移原因、原地址、迁往地址、原所在管辖等。
2、申请人凭《企业迁入登记通知书》,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
3、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出登记,核发《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并出具迁档函。
4、申请人凭《企业迁出登记通知书》及迁档函到迁入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迁入登记。
企业迁入登记应提交材料:
(1)《公司(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
(4)《企业变更场地调查表》
(5)场地证明(租赁的出具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的房产出具产权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7)《企业迁移登记通知书》
5、迁入登记主管机关派人至企业原登记主管机关领取企业档案,并出具接收档案回执。
收费标准
企业迁移,按变更登记收费。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企业迁移同时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按注册资本(金)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注册资本(金)一千万元以内的,按增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不另收变更费。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企业/公司/集团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公司/集团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企业/公司盖章,集团的迁移报告由母公司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集团登记证(迁出时提交,迁入时无需提交);
4、迁出的,提交拟迁入登记机关同意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以及由上级机关迁移至下级机关或者由下级机关迁移至上级机关登记或集团因母公司迁移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母公司加盖公章。